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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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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宁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一、总体要求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南宁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二、审批机关举办民办...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南宁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以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南宁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人力资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址:校址符合安全性原则,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校。
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设备设施及用具。
小学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自然课实验器材和实验室。
初中、普通高中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器材和实验室,并具有相关的电化教学设备。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所开设专业或者培训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 20 万元以上。
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图书、资料。
学校领导
幼儿园正、副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正、副校长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正、副校长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的配备应当与办学规模及所开设课程相适应。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 1/3。学校所聘教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并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办学经费
幼儿园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15 万元。
小学不得少于 30 万元。
初中不得少于 50 万元。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少于 80 万元。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 15 万元。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得少于 10 万元。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学科门类、办学规模、教育形式等事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法自主招生,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补充信息
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报审批机关。
办学许可有效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 6 年,实施学前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 3 年。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办学许可证期限延续时,应征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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