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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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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沈阳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转让在沈阳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许可证转让在沈阳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买卖、转让。民办学校无故不接受年检的,将按不同情况处理: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学校进入限期整改阶段,整改完成后应主动向管理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作废,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在沈阳,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流程如下: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在沈阳进行办学许可证相关的操作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办学许可证严禁转让、出租、出售,这是违法行为。一些民办学校将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管理等交给合作方,只收管理费,或者私自转让学校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又不按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这些都是违规行为。
对于转让方来说,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如果该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来说,“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沈阳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的案例:
在沈阳,办学许可证转让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办学许可证,可能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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