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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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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供热公司资质标准一、供热许可/备案(一)供热许可在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批已被国务院取消。但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存在差...
(一)供热许可
在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批已被国务院取消。但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存在差异。例如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仍实行许可制,像《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特定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也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二)供热备案
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许经营制度并非供热行业的强制性制度,各地区的供热行业是否实施特许经营,需视该地区具体法规而定。例如《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锅炉和管道,这些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热力生产和供应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企业。对于在 2019 年以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供热项目,企业应当在 2019 年以前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在 2019 年后建成供热项目的,应当在启动供热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若供热企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审批机关申领取水许可证。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的历史变迁
供热企业资质的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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