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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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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这些规定旨在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例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补发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列入《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的饲料原料,属于应当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列入《饲料原料目录》而未列入《单一饲料品种》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也可以到当地农业局询问。
获取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申请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特定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企业申请注销的;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补充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情形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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