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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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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钢材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且在...
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并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这是确保钢材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因为钢材在众多领域如建筑、机械制造等有着关键的应用,质量不过关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 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 千克。同时,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企业还需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且要持证排污、达标排放,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并满足总量减排指标要求。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5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46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5吨,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7%,转炉渣不低于60%,电炉渣不低于50%。
工艺与装备上,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 米以上,及不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淘汰类工艺装备;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工艺装备,即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并且企业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生产规模上,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另外,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钢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遵循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办理要求,这包括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内容,这些文件规定了办理许可证的基本框架和要求。
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可能涵盖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相关信息,包括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产品相关信息,例如产品的种类、规格、执行的标准等。这些材料需要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在准备好材料后,企业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规定,可能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会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可能会进行现场审查环节。审查人员会到企业的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工艺是否合理、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等。例如,检查高炉、转炉等设备的规格是否达标,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等。
经过审查,如果企业符合所有的要求,相关部门会作出许可决定,颁发钢材生产许可证。整个办理流程需要企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并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以确保能够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同时,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如“证照分离”改革等,办理流程也在不断优化简化,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钢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相关部门会依照规定对企业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企业可以继续持有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活动。
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多方面且严格。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申请许可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监管的第一步,防止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许可证。
在企业取得许可证后的生产过程中,监管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例如生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等。如果企业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或进行了改造,监管部门要确保这些变化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要求企业生产的钢材产品必须持续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管部门会对产品进行抽检,检查产品的各项指标,如强度、韧性、化学成分等是否达标。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会要求企业采取整改措施,严重的可能会暂停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在环保方面,监管部门会检查企业是否仍然满足环保要求,如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等。企业需要持续遵守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吨钢污水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指标都要在规定范围内,并且要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另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也是监管的重点。企业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法规,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等情况,可能会被撤销公告资格,失去生产许可证。
与钢材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一个基础性的法规,它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框架,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提供了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明确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流程、标准和要求等,例如对企业申请条件的详细解释、办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等,这有助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更好地执行相关规定。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及其修订版也是重要的政策依据。这些文件从钢铁行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对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钢材生产企业需要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申请生产许可证。例如,在工艺与装备方面规定了高炉、转炉等设备的规格要求,在能源消耗方面规定了工序能耗的限额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钢材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对钢材生产许可证有着直接的规范作用。这些文件根据行业发展和政策调整不断修订,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这对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监管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企业需要按照最新的规定执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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