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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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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名称登记: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
办理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名称登记: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提交材料:举办者办理名称登记后,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审核与审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法人登记: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亮证办学: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
申请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举办者: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培训机构悬挂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符,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开办时需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入驻监管银行设立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提供经费、活动场地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章程与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教学管理、学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申请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
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关于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审批时间的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审批流程会经历名称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实地考察等环节,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审批时间可能会因地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重庆市艺术类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双减”工作方案要求,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
重庆市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对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培训场所应配备监控设备,确保各场所无死角;从业人员方面,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等。
重庆市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培训行为、收费监管、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例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教育部门批准,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在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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