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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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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申办流程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的申办流程大致如下:对于甲级资质,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单位应在规...
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的申办流程大致如下:
对于甲级资质,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对于乙、丙级资质,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或者11月1日至11月30日,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享受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的企业直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负责资质受理的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数量、种类和形式或者有计算、书写错误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若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初审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书面审查后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核查的企业、核查的时间、核查项目的真实情况,并有核查人员签名。
初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加盖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享受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委托辽宁省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已委托评审的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组成。评委会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委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申办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等项目。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员工。
已取得辽宁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申请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且新注册所在地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申办所需材料主要有: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由申请人自备。
对于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外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按照《外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申请登记所需提供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申请机构应将申请材料邮寄至辽宁省气象局防雷管理办公室,并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版。
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包括:
出台了《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实施细则》,对评审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制定依据、专家条件、考核方式和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纪律、评审原则等内容。
制定依据: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专家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考核方式和现场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包括现场理论考核、出具检测报告的规范性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
评审程序:听取现场考核情况汇报,评委会委员评定并填写评审表,主任委员汇总并编写评审意见。
评审纪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情况保密,主动回避利害关系,遵守廉政规定。
评审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以下是一些辽宁特种防雷资质申办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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