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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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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纯氮肥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纯氮肥的生产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
纯氮肥的生产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通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有一系列的流程和要求。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下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纯氮肥的生产许可证要求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外省肥料备案登记方面,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纯氮肥的生产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同时,相关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纯氮肥的无证生产,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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