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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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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珠海父母投靠入户资质办理条件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 号,以下简...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 号)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迁入地派出所审核资料。
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如果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预约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并预约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
一、入户基本资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
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签署承诺书:
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如需要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落户地址。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
自有房产的:
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
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身份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出生证明。
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全部人员持身份证到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收取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落户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
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落户人才公共户:提供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目前暂未获取到珠海父母投靠入户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但在办理过程中,建议您提前准备齐全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如有疑问,可及时向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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