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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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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品种与种用标准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
一、品种与种用标准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且饲养的种畜禽应达到现场评审数量要求且符合种用标准。
二、技术人员要求
省级种畜禽场至少有 4 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 2 名家畜繁殖员。
市、县级种畜禽场至少有 2 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 2 名家畜繁殖员。其中,专门从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繁育设施设备
要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防疫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管理制度与档案
有完善的选种选育、饲养管理、投入品管理使用、安全生产、生产销售、卫生防疫、废弃物处理等种畜禽质量管理制度。
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有完整的种畜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
六、其他法定条件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提交申请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应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决定
负责审查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与审批
决定受理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审查 5 个工作日,审批 5 个工作日;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特殊情况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现场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通用材料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环境评价情况佐证材料。
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
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自繁自育无需提供,从境外引进的需提供《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复印件)。
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自繁自育或从境外引进不需提供)。
选种选育方案(单一孵化场不需提供)。
种畜或供体系谱档案。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含饲养管理、生产销售、投入品使用管理、卫生防疫、免疫程序、粪污等养殖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等)。
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二、生产家畜遗传材料的特殊材料
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应提供供体畜证明、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三、经营种畜禽及畜禽改良站(点)的特殊材料
包括《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种畜禽证明、饲养管理规程。
一、常规审批时间
负责审查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审查 5 个工作日,审批 5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特殊情况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现场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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