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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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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没有教育许可证联合办学的相关规定联合办学在教育领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
联合办学在教育领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应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外国大学预科班、双联学位、双语授课项目、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等,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
在上海市,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为了全面了解上海市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教育培训合同”、“合同无效”、“上海市”、“二审”为条件,4份相关判决,其中三份认定有效,一份认定无效。认定有效的说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是否具有办学资质应当由行政机关审查,与民事纠纷无关;三是签署教育培训合同主体属于公办学校一部分或者与公办学校合作办学,虽然签署合同的主体没有办学许可证,但是公办学校有。认定无效的案例仅一个,为吴某与蒯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3、2314、2315、2316、2317、2318、2319号)。法院观点:“吴某并无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吴某个人亦无对外公开招生培训的行政许可,故吴某并不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及公开招生培训的资质,王某、吴某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上海法院倾向于认定无办学许可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有效。唯一的无效案例年代较远,又是个人直接培训,还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本身代表性不强。
在广州市,教育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为了全面了解广州市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教育培训合同”、“合同无效”、“广州市”、“二审”为条件,10份相关判决,10份判决属于系列案件,案情一样,最终结果为认定合同无效。该案件为邱玮等与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32、4533、4534、4535、4536、4537、4538、4539、4540、4541号)。法院观点:“本案王氏软件公司在进行动漫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时没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提出许可申请,更没有获得相应审批许可,不具备进行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资格,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可能会面临一系列严重后果。例如,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导致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从法律规定来看,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幼儿园、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K12校外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民办教育促进法》来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不存在例外的监管规则;“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实践中对于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办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设置办学许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教育培训行业是否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 。
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实践中,由于办学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办学场所的面积、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合规的要求比较高,导致大量的办学场所(教学点)和教育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大量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虽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其事实上招聘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其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教育机构与客户(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发生退费相关的争议时,
对于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教培机构,在办证时需要考虑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两者都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在教育局办理。营利性还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办理;非营利性需要取得“民办非企业”,在民政局办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具有公益性质;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收入归老板所有。非营利性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
为了防范没有教育许可证联合办学的情况,相关部门和高校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强化了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规范了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同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持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强监管,督促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对于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整顿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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