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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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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西省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
受理
现场考察
审批决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工商注册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进行审核。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江西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及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初审工作。
经核实,劳务派遣单位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应按程序办理注销公示手续,在许可机关网站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事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 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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