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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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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校车资质办理的条件车辆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过渡期内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通过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车辆条件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过渡期内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通过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查验即可),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新购置车辆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有关校车注册登记有关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车辆牌照后,方可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车辆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前,应当事先到市级(或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查验,查验车辆是否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驾驶人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运行方案条件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管理制度条件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条件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与材料提交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部门征求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上级机关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章、规定对申请车辆进行查验等检验审查工作,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交车辆进行查验的除外)。
教育部门审查与上报
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不予批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政府批准与标牌申请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填写有关校车标牌申请表格,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交强险保单,申请校车标牌。
标牌核发与车辆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校车标牌申请表格三个工作日内,核对校车类型、核载人数,核发放校车标牌,在非专用校车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申请人需要申请将车辆喷涂为校车专用外观的,按有关改变车身颜色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学校自购校车
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学校租赁的校车
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校车资质办理的重要依据。其中规定了校车的定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和流程、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校车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办理校车资质必须严格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车辆、驾驶人、运行方案、管理制度和保险等方面均符合要求。
提前准备齐全材料
在申请校车资质时,应提前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相关证明、驾驶人资格证明、运行方案、管理制度文本和保险单据等,以免因材料不全而延误办理进度。
关注政策变化
校车资质办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办理者应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确保所办理的资质符合最新的要求。
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符合条件
车辆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驾驶人要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和身体状况,定期接受审验和培训。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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