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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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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能源车资质认证流程上海一网通办审核新能源资质流程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选择“新能源车辆管理”模块,进入“新能源车辆管理服务”“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出口资质: 从所了解到的情况,新能源电动汽车出口资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整车厂商及正规渠道品牌授权商;另一种则是具备汽车出口(无品牌授权)或者拥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前者可以直接出口授权的品牌电动汽车,而后者需要具备国家认定的汽车出口资质,但需要解决授权问题,近两年来商务部已为各地一些先行汽车贸 业进行了资质认定,预计后期还会继续为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放,这些企业必须在接受资格认定后进行备案,长期接受动态管理,如发生资质条件缺失或其它违规问题,将被商务部取消资质,目前,市场上部分不具备资质的出口商,需要通过这些拥有正规资质的平台代理出口。 许可证: 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出口许可证细节,比如申请、办理等问题需要出口商咨询当地海关,早在 2019 年国家三部委(商务部、公安部和海关部署)就已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一车一证"制改为"一批一证"制,出口方可在许可证申表上的同一商品编码下最多申请 20 辆车,申报数量与出口数量要求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放大了车辆出口力度,可以说有了车辆出口资质,没有车辆出口许可证的话,出口商仍然无法将车辆出口到海外。 当解决了以上新能源电动汽车出口手续之后,汽车进口国认证则成为很多车辆出口商的贸易壁垒,如果不得到解决将直接导致贸易合同停止,因此,在将车辆出口到海外市场时,需要提前了解对方国家对汽车进口认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车辆到岸后将无法清关,引发一系列贸易损失,比如美国 EPA 环保证认和 DOT 安全认证,欧盟的 e-MARK 认证,俄罗斯的 OTTC 认证等,当然还包括非洲、东南亚、南美等国家的类似认证。
提醒:电动汽车出口方不可轻视以上资质、认证和手续,如不具备进出口条件,不可签署任何车辆出口贸易合同和文件,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贸易风险。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产品的开发试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 5。 对于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有关功能、专用装置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 6。 其中: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行。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专用装置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 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 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审查要求: 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 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 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3%。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 100 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 500 万元)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应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专用装置性能检验、专用汽车的动力性能试验)。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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