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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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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专用车辆要求:专...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专用车辆要求: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设备要求: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等。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技术评审方式。
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并公告许可证编号;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运输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及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评价和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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