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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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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惠州市领取食品许可证流程一、领取食品许可证的条件食品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领取条件有所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领...
食品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领取条件有所不同。
食品生产许可证领取条件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经营许可证领取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加注南北朝向。应标明与厂区相邻的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如厂区周边的山体、河流、道路名称、建筑或单位名称、村庄或居民区名称等。厂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虫害孳生的潜在场所,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标明。盖公章。
属于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市食药监局网站公布的示范文本填写。内容真实、有效、齐全。盖公章。
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加注南北朝向。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整个厂区内的整体布局,包括各类建筑设施,如车间、库房、检验室及办公区、生活区、水处理设施、动力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维修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标明各类建筑设施名称。生产饮用水的,还应标明从水源取水之后开始的全部工艺过程和设施。水源水的防护措施。盖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需提供。核对原件。盖公章。
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类的,应提供。是该企业的检验报告。报告合格。在一年有效期内。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报告文本完整。核对原件。盖公章。
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应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应标明所有功能间的名称、尺寸、面积,包括各类通道、出入口、缓冲间(传递窗)、应急门、维修门等。人流、物流的流向。盖公章。
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的规定。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标明从原料处理、生产加工直至产品包装的全部工艺流程。应标明关键控制工序,并注明控制设备、控制参数。原料采购验收、配料、投料、食品添加剂均为关键控制点。并应在相应的工序上标明具体加入的原辅材料名称。不同生产工艺的应分别提供工艺流程图。盖公章。
标准经备案。在有效期内。是该企业的执行标准。标准文本完整。与所相报的产品相符。核对原件。盖公章。
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的规定。
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的规定。
在有效期内。与原件相符。核对原件。公章。
是该企业的检验报告。报告合格。在一年有效期内。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依据执行标准进行的全项目检验。与所相报的产品相符。报告文本完整。核对原件。盖公章。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文本完整。报告合格。核对原件。盖公章。
符合GB14881和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应满足产品执行标准和实际生产工艺要求。应标识《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内的所有设备在各功能间的实际位置。设备名称过长不易标明的,可使用数字序号代替。注:上述图纸可使用大于A4的纸张描述,叠成A4纸大小申报。盖公章。
生产用水为非市政统一供水。
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散装熟食零售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者、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的复印件。
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华一路二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5号窗口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
惠阳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伯公坳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一楼(41号卡位)
大亚湾区:惠州大亚湾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办理地点未明确给出。
惠城区:惠州惠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地点未明确给出。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进入惠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纸质材料,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需要补正的在网上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受理手续,受理后实施机关做出决定。批件统一由大厅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特殊环节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惠城区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股室或所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查。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
股室负责人或副所长审核。
分管领导或所长审批。
告知许可决定领证。
惠阳区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 审查: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现场审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审核及审批。现场核查后,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副所长及所长)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核和审批,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领取结果:
- 符合许可条件的,出证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到对应窗口领取证件。
-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申请人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
审查材料核验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审查: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现场审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在收到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组织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审核及审批。现场核查后,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副所长及所长)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核和审批,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领取结果:
符合许可条件的,出证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到对应窗口领取证件。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无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意事项:未明确给出。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办理。
办理延续申请时,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许可的加工经营场所(仓库)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延续的同时,许可事项有变更的,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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