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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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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开发商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裁判案例最高院四巡案例 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
最高院四巡案例 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主体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全国法院司法观点汇编案例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本文讨论的情形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也非出借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而且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为恶意的情形下,不应由其向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备案的合同实际由借用人控制和履行,即无资质的借用人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选择施工单位,与该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民法典》规定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各审判庭权威观点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有资质的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的合同效力及责任分析 本文分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借资质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效力和民事责任,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角色和责任。出借资质合同应当被认为为无效,出借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全国法院司法观点汇编中的裁判分析 梳理了全国法院对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的司法观点,包括《民法典》规定、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最高院各审判庭权威观点和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观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管理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损失等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官会议意见和案例分析。
无法为您进行国内外对比。但在国内,相关裁判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新建工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各审判庭的权威观点等,对借用资质的行为在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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