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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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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的条件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符合相关要求,即对工程勘察业务在...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符合相关要求,即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标准,是指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要求,包括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规定,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企业业绩方面,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须考核企业业绩,且企业业绩应为独立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个人业绩方面,新《标准》中要求的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可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应为该专业独立项目业绩。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企业资产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的流程如下: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资质证书将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需重新申请资质。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所需材料通常包括: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的注意事项如下:
勘察设计(甲级及部分乙级)资质延续:对注册人员考核很严,主要考核注册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系统进行勾选;对于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主导专业)人员填写基本信息及项目业绩,业绩不要求入四库一平台。注意:设计资质此次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这三个专业可以使用注册人员,也可以使用职称人员,职称人员需要满足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要求,主导非注册人员需要填写项目业绩。
施工一级资质延续:不考核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只考核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监理甲级资质延续: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都不考核,甲级按照乙级标准提供人员。
建筑市政类资质延续时,人员业绩不考核入库。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延续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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