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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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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务外包资质转让流程劳务外包资质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
劳务外包资质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公司的人员数量、分布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了解。
提出委托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确定服务内容。
申请办理:开办劳务外包组织需经主办单位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审核发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劳务外包资质证书》。
后续手续:主办单位需持此《资质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在进行劳务外包资质转让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风险规避: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例如,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都有明确规定。
资质审核:对国家规定的某些资质进行审核。这些审核大致包括,具备相关行业职称的人数,企业近期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数目及完成度,企业硬件设施的完善程度等。一般根据这些方面的审核结果将相关公司分为一级即二级资质。
合同约定:要关注细节和难点,确保转让顺利进行,如确认双方资格和条件和合理约定转让价格。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专业咨询:寻找专业法律顾问,为转让过程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财务处理:主体部分完成之后,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如银行账户的变更,变更登记相应的信息,确定完善无误之后,再进行交易,避免发生难以处理的经济纠纷。
以下情况通常不能进行劳务外包资质转让:
企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向员工下达各类《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对员工进行考勤或有业绩考核要求,日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分配等。
企业直接向员工发放薪酬或企业虽未向员工支付薪酬,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直接向员工每月转账固定金额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27 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对于一些企业从名义上将劳务派遣协议转为劳务外包协议,而实质上仍然是按照人头支付管理费的形式购买劳动力,并没有根本上改变劳务派遣的本质,无法实现通过劳务外包形式与甲方劳动用工风险的隔离。
在招标过程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的行为,以及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与劳务外包资质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以下是一些劳务外包资质转让的案例:
2020 年 3 月 11 日,李某通过甲公司(皮革公司)的招聘从事挂皮工作直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甲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 年 4 月 29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作协议书》,甲公司将生产岗位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包员工承担相应责任,员工工资由甲公司支付至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发放给员工,且乙公司在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该仲裁请求。甲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乙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入职中原某公司,但实际在无锡万科某项目从事销售工作。2019 年 1 月 1 日,朱先生签署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确认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与中原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朱先生又签署了一份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约定该劳务派遣公司聘用朱先生为公司员工,并分配至中原某公司从事业务外包服务工作,中原某公司和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地产业务外包服务合同》。朱先生仍在无锡万科某项目从事销售工作至 2019 年 8 月 10 日,后提出辞职。朱先生 2018 年 12 月份的社保由中原某公司缴纳,2019 年 1 月至 8 月的社保由某国际交流中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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