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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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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刊期刊出版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内刊出版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定。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2020 年修订版...
内刊出版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定。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2020 年修订版全文)等法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同时,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指出,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办理内刊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流程较为复杂。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等。
具体流程包括:
对于核发期刊出版许可证(初审),如果是出版新的期刊,申报对象为北京市市属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名称、出版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等主要事项;北京地区期刊出版单位更名登记、变更开本、补证事项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形式包括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受理机构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决定机构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申请内刊期刊出版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对于一次性内部资料,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符合要求;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对于连续性内部资料,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有确定的名称,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有稳定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如果内刊未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违反规定编印和发送内部资料、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上述行为的,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针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新闻出版总署发布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成功办理内刊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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