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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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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学科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租赁场地的应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租赁期...
场地要求
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租赁场地的应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 2 年。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资金要求
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
名称登记
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办学许可证办理
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取得有关部门主体证照或只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发放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设立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
变更审批
培训机构的合并、分立、举办者、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培训对象等办学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换发办学许可证,并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 号)“双减”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各区县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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