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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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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是开...
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是开展相关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高层管理人员经验: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如设计管理、制造管理或维修管理经历。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从事动车组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
从事动车组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
从事动车组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0人。
从事机车、客车、货车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
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的申请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10人。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及维修能力:
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必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等对设计样车进行制造验证的能力。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具有能够持续批量制造和保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具有能够验证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技术文件与合法使用权: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样车试验与评价:
设计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关键零部件和设计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设计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设计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制造样车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
维修样车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特种设备相关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提供本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由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维修许可证。
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保申请过程中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申请人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受理: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处理。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决定: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颁发:国家铁路局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以下是部分获得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中车株洲车辆有限公司:获得了如C80敞车等车型的制造许可。
中车西安车辆有限公司:取得了NX70平车的制造许可。
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获得GQ70罐车制造许可。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RW25T卧车、YW25T卧车等车型的制造许可。
中车贵阳车辆有限公司:获得NX70平车、KM70矿石车的制造许可。
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取得GQ70罐车制造许可。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GCY-450重型轨道车制造许可。
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拥有GTC-80钢轨探伤车制造许可。
包头北方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C80敞车制造许可。
中车常州车辆有限公司:获得NX70平车制造许可
与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对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国家铁路局的处理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明确了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取证条件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也可能对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产生一定影响
轨道车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主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违规处理: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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