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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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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警械生产资质管理办法全文一、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生产登记管理办法1. 制定目的为加强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
1. 制定目的
为加强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个人防护能力,减少人身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安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属于特殊防护产品,必须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公安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的管理。
3. 所指警用头盔类型
包括警用防弹头盔、警用防暴头盔、警用勤务头盔、警用摩托车头盔(冬盔、夏盔、春秋盔),共四类头盔,六种盔型。
4. 生产依据的技术标准
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的生产应当依据其产品的技术标准:
GA293-2001《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GA294-2001《警用防暴头盔》
GA295-2001《警用摩托车头盔》
GA141-1996《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
5. 生产企业条件
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合法经营手续,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
6. 申请流程
企业生产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前,应当向公安部装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警用头盔生产申请表》、《警用防弹衣生产申请表》;接到申请后,公安部装备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7. 产品型式检验
企业首次生产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应当进行产品型式检验,抽样基数为30顶(件),每种抽取3顶(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部门和装备部门协助进行首次抽样、封样。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企业,由公安部确定为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生产企业。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有效改进后,可以再次向公安部装备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二次检验。若合格,则可以确定为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生产企业。
8. 供需合同要求
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的供需双方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必须把交货检验作为重要内容。
9. 质量监督抽查
公安部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装备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负责组织对已取得生产登记企业生产的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进行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10. 登记管理与资料存档
公安部装备主管部门对通过型式检验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并委托有关机构将有关资料登记存档,及时收集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使档案资料能反映企业及其产品的现状。
11. 登记名录公布与采购
公安部装备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警用头盔、警用防弹衣生产企业的登记名录,各地公安装备部门应当从此名录的企业采购。
12. 办法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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