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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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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幼托机构营运资质要求一、相关政策与标准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还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营运幼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各自的具体要求。例如,某些省份会制定《XXX 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XXX 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营运幼托机构也应当符合这些地方标准。
如果幼托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托育机构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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