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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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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找到主管部门:一般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
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找到主管部门:一般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审批服务部门,各地分管主管部门不完全一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可找到相关事项及主管部门。
找到办事指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要求为全国统一,但不排除有地方特色,是办理成功的关键一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可找到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
办理方式:咨询主管部门办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窗口办理:准备好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即可到主管部门递交审核,审核无误便可受理。
网上办理:一般为政务服务网系统,注册好账号即可上传;另有部分省份,有药监审批系统,需注册或申领账号后,才可上传。先将准备好的资料按要求上传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阅,直到资料符合要求后,才将纸质资料递交至窗口,完成受理。
邮寄办理: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无需到现场递交资料,仅在审核无误后,将资料邮寄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完成受理。无接触办理,办理时间较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办理方式,即可开始办理。
审查流程: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
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批处对申报资料、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和检验检测等进行审查。
审批决定,做出准予许可的,进入制证环节。
下证,窗口送达。
资料准备: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厂区总平面图(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生产设备配置图。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场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灯设施)。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准备好以上文件,即可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审批人员将下厂检查,所以生产现场及文件记录等也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
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
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包括: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产品名称信息。
产品配方。
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样稿。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厂区总平面图(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生产设备配置图。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场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灯设施)。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规定如下:
承诺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并细化留样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产、报告等义务。细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及具体职责。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义务。
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告知承诺后的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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