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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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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浙江港口与航道资质三级的申请条件浙江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如下: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超过800万元。企业...
浙江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如下:
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超过800万元。
企业关键人员: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技术设备:企业需要拥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打桩船。
起重船。
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的挖泥船。
容积超过2立方米的挖泥船。
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
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航道行政许可包括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断航施工许可和内河专用航标许可。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500级以上(舟山1万吨级以上,不含1万吨)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在其他航道修建涉航建筑物、在沿海航道保护范围内修建临航道建筑物,由设区的市负有航道管理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
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500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一级至四级内河航道或者沿海500吨级以上航道上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相关工作;其他航道上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断航施工许可: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500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办理程序:
申请:实施许可的部门应当直接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申请人通过 或交通运输部门的门户网站申报。
受理: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现场踏勘及初审:许可部门接到申请后,通知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现场踏勘并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的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查意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的许可事项,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现场踏勘、出具审查意见;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受理的许可事项,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决定:许可部门按照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后,及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许可结果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许可时限:许可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出具初审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正确填写投资项目代码,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材料,包括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断航施工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设置、移动、撤除许可等所需的申请书、设计图、方案、意见或协议等。
准予许可条件:包括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查、断航施工许可、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等的具体条件。
其他事项:包括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相关规定、内河临航道建筑物涉及航道影响的审核、许可变更等内容。
目前尚未找到关于浙江港口与航道资质三级明确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的相关详细内容。但一般来说,期满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续期。具体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关注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浙江省关于港口与航道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涉及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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