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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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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普安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普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
企业取得普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办理普安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
普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如下: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 批。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办理普安生产许可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安监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要注意避免出现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若出现相关情形,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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