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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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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鲜虾尾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新鲜虾尾属于水产制品,其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鲜虾尾属于水产制品,其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制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对于新鲜虾尾的生产,其生产条件、工艺流程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例如,在原料预处理、加工工艺、包装等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新鲜虾尾并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鲜虾尾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新鲜虾尾无证生产的,将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例如,在某些地区的督察中发现,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尾水违规直排、养殖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无证用海和无证取用地下水等问题,督察认为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
生产场所
生产设备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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