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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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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挂靠劳务资质虚开挂靠劳务资质虚开是指在劳务经营活动中,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个人或单位,通过借用、租用等方式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
挂靠劳务资质虚开是指在劳务经营活动中,不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个人或单位,通过借用、租用等方式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在这一过程中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参与劳务交易,但实际交易情况与开具的发票内容存在差异,如交易金额、交易项目等方面的不符,就可能构成挂靠劳务资质虚开。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同时,在挂靠经营中,存在多种情况需要明确是否构成虚开。比如,如果挂靠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都构成虚开。
挂靠劳务资质虚开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挂靠方”,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对于“被挂靠方”,也将面临相应处罚:
挂靠劳务资质虚开还可能导致工程进度款取回有风险、项目业绩归属他人、需支付巨额挂靠费等问题。
识别挂靠劳务资质虚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同时,要关注交易实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某领导早在2015年于《中国税务报》发表《挂靠经营,要注意虚开发票的风险!》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实际的交易参与人都必须在交易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名义上的交易人不承担实际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不是实际的交易参与人。
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对挂靠经营的政策解读,以借用性、独立核算性和临时性三大要素作为挂靠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是税局依据交易实质判断挂靠经营是否合法的具体化,即依据以上三个特征对挂靠关系的成立与否进行实质判断,而不是根据书面挂靠协议的有无进行形式判断。
以下为您介绍两个关于挂靠劳务资质虚开的案例: 案例一 A建设公司中标了某承包项目,然后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将该项目委托给包工头刘某施工,刘某以A建设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刘某在与B物流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现金支付8%的开票手续费,从B物流公司取得1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建设公司将刘某提供的10张虚开发票入账,申报抵扣税款。甲市税务局稽查局经查认为,A建设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认真审核挂靠方取得的发票,但其未尽到审核责任,导致将挂靠人取得的虚开发票抵扣入账。该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处罚的规定,对A建设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9年3月,张某挂靠某公司并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了一电厂热控安装及调试工程B标段。施工完毕后,张某为孙某出具欠条,显示欠付劳务费7万元,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的公章。后因款项迟迟未支付,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公司支付劳务费7万元。张某认可劳务人员的诉讼请求、事实。公司辩称,自己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公司与张某并非挂靠关系,因此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某持有该公司授权委托书,并直接以该公司代理人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了相关合同,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问题。双方挂靠关系明显,予以采信,该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范挂靠劳务资质虚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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