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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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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业公司资质承揽范围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一定的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以及必要的技术装备等。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建筑资质通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企业的要求存在差异,比如资产、施工人员等方面。同时,不同等级资质所能承揽的工程范围也各不相同。
特级资质企业通常能够承揽规模极大、技术要求极高的工程项目。一级资质企业在承揽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上也具有较强的能力。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则相对承揽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项目。
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高度 12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等;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 倍的高度 7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等
在实际的建筑业务中,存在着诸多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范围相关的案例。
例如,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案例中,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近年来,建筑业公司资质承揽范围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变化。
例如,住建部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改革方案,对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同时,对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期等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在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建筑业公司资质承揽范围的管理方式存在差异。
例如,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本土承包商,英国、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承包商在该地区尤为活跃,其中 Strabag、Skanska 和 WeBuild 等公司承担着相当数量的项目,并且业务在该地区的众多市场中呈现多元化发展。而在美国,建筑业相当发达,对于大多数州来说,要开展建筑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大多数州对承包商分类为:总承包、电气工程、管道工程等,而且承包商只能在自己许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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