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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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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市政丙级资质申报的基本要求市政丙级资质申报有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申请住...
市政丙级资质申报有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全国入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 A 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
对于市政施工升特级资质的企业,在企业资信能力方面,企业注册资本金需 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 5000 万元以上,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 5 亿元以上。在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方面,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 2 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 人以上。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资质升级(丙级升乙级)政策适用于持有丙级资质且有意向提升资质等级的市政行业企业。申请企业需符合资质合法性,即企业须持有由住建部门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证书。
申请市政丙级资质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
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学历证明。
过去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等相关文件。
企业申请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提交由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
市政丙级资质申报流程较为复杂,具体步骤如下:
(获得营业执照) 。
配备人员之后,如果有注册人员,请先到注册办公室进行注册。
下一步是报告市建委提交的材料,然后将其打印成纸质报告上报材料。
还需要向住建厅提交材料以供审批。
市建委,省建设厅给出了最终审查结果。
审核标准方面,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于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升乙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在申报市政丙级资质时,有以下注意事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发布,第 32 号、第 45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遵循特定要求。
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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