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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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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居民供热资质办理条件一、中央层级2002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4 号),供热企...
2002 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4 号),供热企业资质审批被国务院取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被《建设部关于废止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127 号)废止。至此,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已无供热许可相关的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存在许可制和备案制的区别。据不完全统计,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仍然实行许可制,例如: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 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有可靠、稳定的热 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供热面积 8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供热面积 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供热面积 100 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供热面积 8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 5 人,供热面积 1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 2 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 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例如:
供热企业申请资质还应当符合以下一般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无欠税、欠费等不良经营记录。
具备满足供热业务需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
具备供热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具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具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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