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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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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
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
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小作坊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督促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小作坊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告知小作坊开办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
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
办理条件:
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
申请条件:
对生产场地的选址,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配备消毒设备,通风系统,采光等都有严格要求。
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通风、防腐等设备或设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要求必须要有实验室,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化验员执证上岗。
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为代办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食品生产加工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
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小作坊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督促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小作坊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告知小作坊开办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
加强小作坊食品生产监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必要时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综合治理。通过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方式实施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要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效能。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超出目录管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以及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作坊,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直至吊销许可(登记、核准、备案)。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因地区而异。例如,上海市准许生产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续准许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准许生产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违反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方式和力度因地区和具体违法行为而异。例如,在湖南省,如果某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擅自加工销售大米,需要根据湖南省对食品小作坊的认定标准来判定处罚方式。如果符合认定标准,则按无证食品小作坊定性处罚;否则,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处罚。在江西省,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擅自加工销售大米的情况,只要该无证大米加工点在面积、年销售额、从业人员数上符合相关具体认定标准,就应当对其认定为无证食品小作坊,并依据相关条例处罚。
对于有证食品小作坊超登记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情况,广东省、江西省等地规定了予以处罚,而湖南省、山东省等地未制定处罚规定。但从食品安全法的层次来说,仍应按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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