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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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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务分包方无资质的法律后果劳务分包方无资质的法律后果并非一概而论。最高法民一庭表示,对于浙江、安徽等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发生的劳务分...
劳务分包方无资质的法律后果并非一概而论。最高法民一庭表示,对于浙江、安徽等取消劳务资质的省份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将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规定为由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一些情况下,无资质的劳务分包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4170号民事裁定书中,天惠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无修建案涉工程相应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的赵普巡施工,所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总体而言,劳务分包方无资质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
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施工技术、工程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
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要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计算,不收取管理费。
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 年4 月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山东省也自 2017年12月之后不再将劳务企业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根据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例如,最高法院案例中,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依据的确定就成为了问题。实际施工人为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涉案合同无效,发包人主张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能否支持也存在争议。
另外,在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系案外人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劳务分包合同中的部分转包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未经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认可且被告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属非法转包,应被认定无效。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
为避免劳务分包方无资质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主体。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务必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质,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约束双方的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对分包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
同时,要注意以下违法分包的情况: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不同行业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常见的要求包括: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类型企业如果要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也就是要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的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通过对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的人数、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的多少、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的规模,可将其分为一级、二级资质标准(或不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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