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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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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应当在原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原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方面,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原生产许可证所涵盖的产...
企业应当在原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方面,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原生产许可证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和生产活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其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符合原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原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原生产许可证关于证书管理、变更、延续等方面的规定。例如,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原生产许可证对企业提出了多方面的严格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这意味着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涵盖企业计划生产的产品,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企业需要拥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保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的顺利进行。
企业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设施等硬件条件,检验检疫手段则涵盖了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测方法和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工艺文件则详细描述了产品的生产流程和操作方法,为生产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这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标准、质量问题处理机制以及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以保障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企业的生产活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这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
原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实地核查时,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定: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 7 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原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如果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且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变化、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可能需要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可能涉及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的变更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产品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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