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1-04 09:15:50
5387
内容摘要: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场所...
申请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场所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生产要求,布局合理,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
拥有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这些设备和设施应能够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熟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以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材料一式两份,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延续)》原件和电子文档、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原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原件、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原件、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原件、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增类别的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原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原件或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表原件、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原件。
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产品配方;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
实地核查:核查组会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
抽样检验: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审批发证:根据实地核查和检验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办理大型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事项10个工作日,补办、注销事项2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材料补正、补充、许可中止、公告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与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的相关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命名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定规则抽样。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部门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以下是一些成功办理食品复配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 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知乎上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示、许可的问题解答,涉及到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多个方面,如基本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
也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示、许可的相关问题解答,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上一篇:食品商标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下一篇:食品小经营备案许可证怎么办理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