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1-04 09:15:02
431
内容摘要: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苏州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
苏州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暂不纳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劳务派遣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其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中的实收资本为准。
办理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 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szrensheju@ ),邮件名称统一。
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
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32 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申请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关于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有效期,但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
与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
《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苏人保监〔2021〕4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法〔2019〕6 号)。
苏州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
对获得不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相应的激励或监管措施。例如,对获得 A 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将实施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等激励措施;对获得 C 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原由苏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住所地所在的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包括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已由苏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受理的相关事项)。
上一篇:苏州代办设计资质公司
下一篇:苏州卫生许可证多久能办好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