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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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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盈利性办学许可证能否共用一般来说,盈利性办学许可证是不可以共用的。原因如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
一般来说,盈利性办学许可证是不可以共用的。
原因如下: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同时,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选择盈利性机构,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办学许可证》去教育局办理。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目前的相关规定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教育部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进行规范。
在不同地区,对于盈利性办学许可证共用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例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辽宁省教育厅也有相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通过改革全覆盖试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在实际情况中,有一些关于盈利性民办学校的案例。
比如,通过一则案例,解析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关于证照返还纠纷所涉的法律问题,案结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科苑培训学校系营利性民办学校,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当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已成为摆在全国民办高校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分类管理、规范办学的新阶段。但各地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和管理的进展比较缓慢。
共用盈利性办学许可证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相关部门为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举办者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边界,就民办学校而言,依法成立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办学许可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就是要求举办者向成立的民办学校投入必要的资金,保证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
同时,新《公司法》的修改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的分配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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