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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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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专项维修资质的定 分类汽车专项维修资质是指从事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等方面的...
汽车专项维修资质是指从事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等方面的专业性修理、维护、工艺加工、技术服务、改装等作业的资格认证。
根据相关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条件较为严格,如接待室面积需≥40㎡,停车场面积需≥200㎡,生产厂房面积需≥800㎡;专用设备方面,汽车举升机需≥5台,地沟设施需≥2个,车架校正设备和悬架试验台必须具备;主要检测设备方面,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和制动检验台必须具备(仅修理大型货车的制动检验台允许外协)。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接待室面积需≥20㎡,停车场面积需≥150㎡,生产厂房面积需≥200㎡;汽车举升机需≥1台,地沟设施需≥1个,车架校正设备和悬架试验台允许外协;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和制动检验台允许外协。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作业,如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等。
获取汽车专项维修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设备、设施方面: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人员方面: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
汽车维修资质办理流程如下:
向该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提交书面申请,汽修办将根据申请向您提交一份完整的形式性报资料,并再次仔细填报。
汽修办管理人员将前往现场(汽车修理厂),检查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并指出还需要进行哪些整改。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但总体上,都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来对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进行分类和管理。例如,在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汽车保有量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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