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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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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
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例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某些转包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没有资质的一方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在特定时期内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过程是挂靠方找的挂靠公司去和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挂靠方和挂靠公司签订外包合同,工程打款一般是打到挂靠公司,而不是直接打给挂靠方,因为这是违规的。
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存在诸多风险。
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例如,依据《建筑法》第6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经济风险
质量与安全风险
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被挂靠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在(2023)冀民申874号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负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为避免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带来的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监管:如建立专门监管小组或委派人员参与挂靠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挂靠方的施工建设行为、采购行为、签约行为等进行合理监管,防止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偷工减料、拖欠供应商货款、签订不利于被挂靠方的合同等。
了解政策:关注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例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等。
规范合同:签订详细、合法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导致的法律纠纷。
遵守法律:严格遵守《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的挂靠行为。
司法途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以下是一些关于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的案例分析:
在某案例中,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相关部门对挂靠其他公司工程资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资质“挂靠”行为进行明确的定 规范,并要求遵照执行。
依据《建筑法》第6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对存在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包括自查自纠阶段和排查处理阶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强化信息公开、完善长效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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