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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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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是指单位或个人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而以具有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并...
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是指单位或个人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投标资质,而以具有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例如,某个人或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但为了承揽某个需要三级资质才能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借用了具有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这种行为在建筑工程领域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存在诸多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
对于挂靠人来说,挂靠合同通常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等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
对于发包人,如果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包或转包承包人,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律风险:
依据《建筑法》第 66 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1 条,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能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被限制市场准入。
经济损失风险:
识别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等。
尽管各地高院认定“挂靠”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核心要素:一是,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位没有劳动或隶属关系;二是,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种挂靠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挂靠人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另一种是挂靠人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挂靠企业派出挂名项目负责人,施工时该项目负责人根本不出场,这种资质挂靠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往往中标后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项目负责人。
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多种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比如,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等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挂靠。
为防范挂靠三级资质单位投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1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严格核实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加大对挂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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