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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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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应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的功能、量程、精度,配...
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应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的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需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要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还可能涉及到人员配备、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例如,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和专业知识,且接受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批部门通常为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申请建筑质量检测资质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与建筑质量检测资质相关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资质申请、检测活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明确了建筑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和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如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检测经历认定、检测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检测机构人员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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