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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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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住建局相关政策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是住建局工作的重要部分。为了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是住建局工作的重要部分。为了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 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 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 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 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流程因审批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 省厅审批事项:企业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复审→公告→企业在申报系统下载电子证书。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授受任何补充材料。自 2023 年 9 月起,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法定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受理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自 2023 年 6 月起,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不允许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住建局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
- 监管对象:注册地在本区的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
- 监管
- 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单位资质证书。
- 企业现状是否达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
- 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 监管方式、程序及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在相关平台公布。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由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建筑企业资质在住建局的办理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企业依法终止的。
- 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 1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住建局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流程。
-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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