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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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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天津市红桥办学许可证办理地点红桥区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红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天津市红桥办学许可证相关部门红桥区办学...
红桥区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红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
红桥区办学许可证的相关部门主要包括红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红桥区教育局负责后期的监管。
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各区有所区别,但材料要点通常包括:
《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书》
《河西区民办学校教职工花名册》
教师资质证或相关的专业资质证原件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200㎡以上,非居住、非地下室、非转租)
学校平面布局图
《设施设备清单》
承诺书
然后,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办理,选择区划为“红桥区”,“教育机构”,根据所需办理事项类型点击“在线办理”,按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所需材料即可。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红桥区教育局的联系电话为 ,传真为 ,地址为天津市红桥区植物园东里育苗路 2 号,邮编为 300131,电子邮箱为 hqqjyj@ ,办公时间为 8:00-12:00,14:0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天津市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应在分类选择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载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应在一定工作日内换发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保持原有法人登记类型的,一般程序为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和换领新的法人登记证。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且变更法人登记类型的,一般程序包括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设立新的法人单位、原法人单位注销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程序包括清算、确权和税费缴纳、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在 2017 年 9 月 1 日前设立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 2017 年 9 月 1 日起不得再提取合理回报。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后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以根据出资者的申请在剩余资产中安排给予出资者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清算后的学校财产,必须全额用于该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确权为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全部转移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权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评估作价,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对新学校的投资。确权为社会捐赠的财产,按照重其所用、不计所有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现有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在 2020 年 9 月 1 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到期未完成分类登记的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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