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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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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发酵酒类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发酵酒类生产资质受到一系列国家标准的规范和约束。例如,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
发酵酒类生产资质受到一系列国家标准的规范和约束。例如,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GB 126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等标准对发酵酒的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标准涵盖了从原料采购到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发酵酒的质量和安全。
GB 2758-2012 与之前的标准相比,在标准名称、铅的限量指标、微生物限量指标以及标签标识要求等方面有所变化。例如,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并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GB 12696-2016 规定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替代了之前的GB 12696-199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 12697-1990《果酒厂卫生规范》和GB 12698-1990《黄酒厂卫生规范》。
获取发酵酒类生产资质通常需要以下流程:
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
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
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发酵酒类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相应的申办资料。例如,生产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生产要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注册资金要200万元以上,生产其他酒(包括进口酒分装)要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等。申办资料通常包括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和准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本厂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报告等。
申请发酵酒类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办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办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鉴于米酒也属于酒类,还额外受到《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的特殊规范,例如在上海,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批发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例如,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宋书玉曾表示,白酒是开放式自然发酵,每个地方微生物生态不同,酿出的酒也不一样。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环境、微生物等因素会影响酒的品质和特点,从而可能导致在生产资质的要求和审核方面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系统的关于不同地区发酵酒类生产资质差异的详细规定和研究。
发酵酒类生产资质的审核标准主要依据GB 126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具体来说,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设施要求: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如消毒、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人员要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管理要求: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工艺流程要求: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这些审核标准旨在确保发酵酒类生产企业能够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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