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1-04 09:11:32
2935
内容摘要:其他公司借用资质的法律风险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经常见到的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重大事件,都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也不少见质量问题的刑事追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出借资质,都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为防范其他公司借用资质,可采取以下措施:
以下是一些其他公司借用资质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
有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 116 个工程全部中标,其中多个项目的不同标段均由该伙人中标,涉案金额高达 亿元。最终 23 人被判刑。
行业内对于其他公司借用资质普遍持否定态度。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是指没有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在处理其他公司借用资质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上一篇:兵希资质办理收费
下一篇: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