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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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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上的赔偿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上时,赔偿标准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
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上时,赔偿标准通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法律规定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下称玛咖粉公告)》(2011年第13号)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但同时规定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明确列明: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上述案例中,销售的玛咖蜂蜜饮品中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但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
在赔偿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例如,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确定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上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要明确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因食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而导致的身体损害、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等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消费者”的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职业打假者”和“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是否应当将其购买行为理解为生活消费等问题。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上的食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索赔:
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协商解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和帮助。
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进行调查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能对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罚款等处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主要依据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赔偿标准上没有明显的地区性差异。但在具体的案例处理中,可能会因为各地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赔偿结果有所不同。
例如,某酱菜坊辩称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但法院仍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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