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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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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取得申请资格:只有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选择申...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取得申请资格:只有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选择申请类别:经营者要明确自己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如粮食加工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和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准备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及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满足申请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确保场所无毒无害无污染。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措施。
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递交申请材料:
现场申请:由于各地政务事项改革进度不一,如果申请者所在地的办证窗口尚未合并成综合受理窗口,此时,申请者应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如果对此还有任何其他疑问的,可以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留言咨询,或直接拨打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询问。
网上申请:无论选择哪种申请方式,申请人仍是要到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网上申请只是增加了预受理的环节,目的是加快审查进度。)
通过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现场核查—审批决定(核查不过按意见进行整改)—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由于各地政务事项改革进度不一,现场核查时间及行政审批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如果对此还有任何其他疑问的,可以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留言咨询,或直接拨打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询问。
注意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它们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餐饮人应该在餐厅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 批。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省一级受理办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省一级受理办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可以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象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对象是食品生产企业,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对象是食品经营企业。
范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涵盖了食品生产的所有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而食品经营许可证则主要涉及食品的销售和经营环节。
由于目前未获取到食品生产与流通许可证监管要求的详细且明确的相关信息,但一般来说,监管要求会涉及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等方面。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会重点关注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以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获得流程如下:
取得申请资格:只有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选择申请类别:明确自己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
准备申请材料: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如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场所平面图、设备清单、规章制度等。
满足申请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人员、制度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递交申请材料:可以选择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通过材料审核:若材料需要补正,及时进行补正。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现场核查、审批决定等环节,最终领取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获得流程如下:
确认申请人资格:明确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资格。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人员身份证明、设备清单、操作流程文件、管理制度文本等。
提交申请:根据当地规定,选择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材料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必要时,许可机关会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决定: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领取许可证:准予许可的,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办理过程中,建议您及时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最新规定和要求,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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