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生产资质的定 范围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二、预包装生产资质的申请流程
申请预包装食品许可证的办理步骤如下:
- 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取《预包装食品许可证申请表》。
- 准备相关证件、资料和样品。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车间照片、产品标签、包装袋标签、产品配方等信息,以及部分产品样品。
- 填写《预包装食品许可证申请表》。将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生产厂家信息、原料信息等填写完整。
- 提交申请。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 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批通过后,颁发预包装食品许可证。
三、预包装生产资质的审核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校对工作全流程规范中汇总了在标签审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 食品名称:
- 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使用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 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
- 配料名称不规范。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没有采用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
- 净含量:
- 净含量字符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净含量字符高度应满足GB7718表3的要求,不能根据企业版面设计随意改动。
- 标示位置不合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条款 中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建议净含量与带有引导词“食品名称”“产品名称”“品名”等的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若无上述引导词,净含量应与突出醒目标示的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标示。
- 标示形式不规范。建议企业参照GB7718-2011附录C中给出的标示形式。
- 日期标示:
- 标示位置不具体。采用“见包装”“见盒身”的标示形式不能准确表明生产日期具体位置。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见包装”应改为“见包装背面上方”或“见包装正面上方”等,明确生产日期在包装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快速找到日期信息。
- 标示格式不规范。日期的标示一般采用年代号标示4位数字,月、日标示2位数字的形式。
- 营养标签:
- 格式不合规。注意是“营养成分表”,不是“营养成份表”。并且“营养成分表”五个字要在“方框表”的上方居中标示。
- 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标示不醒目。当营养成分表中除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时,如标示“反式脂肪酸”或“膳食纤维”等,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更加醒目的方式包括: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改变对齐方式等。
- 修约间隔。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修约间隔应符合GB28050表1的规定,企业不能随意保留小数位数。
- 其他问题:
- 产品标准号标示年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无需标示出年代号。
- 使用“最好”“最佳”“极好”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下列情况“(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涉嫌宣传疾病治疗保健等功效。
四、预包装生产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规定。预包装食品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五、预包装生产资质的案例分析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的相关案件中,判决书明确:“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