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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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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的相关解读一、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的定 表现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实际的开采量超过...
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是指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实际的开采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规模。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在一定时间内开采的矿石量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在实际情况中,忽视许可证的限制,采用增加设备、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提高产量,从而导致超规模生产。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针对采矿权生产能力的确定则修改为: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按采矿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按生产规模核定文件或类似文件确定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超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于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的处理方式,不同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部分法院认定年开采量超过生产规模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其理由为:采矿权人与承包人签署承包合同约定“年开采量超过生产规模的”,该约定内容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但也有部分法院认定年开采量超过生产规模的约定属于有效条款,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2020)桂 03 民终 3053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作出的(2019)湘 13 民终 644 号民事判决书。前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均认定该类约定属有效,每份判决书对认定为有效均进行了分析说明。
目前,都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有些地区可能会更加严格地执行相关法规,对超规模生产的企业给予较重的处罚;而有些地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态度,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
为避免采矿许可证超规模生产,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企业要充分了解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开采量不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规模。
同时,定期对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导致超规模生产的问题。
企业还应关注国家和地方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和管理措施,以适应新的要求。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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